法規名稱: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

條文關聯

監交人發現前任移交事項有缺漏、錯誤或手續欠妥時,應即通知前後任補
行交接,發現虛捏虧短者,應即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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