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處支付各機關之支出,應依下列規定通知支用機關: 一、財政處經辦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,應按日將付訖之付款憑單或 轉訖之轉帳憑單一聯退還原編製機關核對。 二、財政處應於月終列印支用機關當月份歲出分配預算餘額表,附具庫 款支付對帳通知單分送填發付款或轉帳憑單之機關對帳簽認,發生 差額時,應列明簽回核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