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,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,互助金以兄弟姊妹中之
  一人申請為限。
  夫妻同為互助人,其配偶、本人或子女發生互助事實時,互助金以夫妻
  中之一人申請為限。
 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,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實時,互助金以由子
  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