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

條文關聯

  兒童輔導機構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:
  一  諮商輔導室。
  二  活動室。
  三  教室。
  四  醫務或保健室。
  五  辦公室。
  六  其他必要設施。
  兒童輔導機構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比照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。提供
  住宿者,安置規模與設施設備比照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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