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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三條
各機關受贈財產,應確認其產權無糾紛且符合通常效用,經本府核准後 ,始得受贈。 各機關受贈財產,除因正常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,其附有負擔或條件 者,得不受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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