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(單位)或消費者保護官於處理消費爭議申訴 案件時,對於同一原因事件受害消費者達二十人以上時,應告知受害消 費者得提起團體訴訟。 前項團體訴訟,消費者保護官應主動協助爭取權益及聯繫消費者保護團 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