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

條文關聯

  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(單位)或消費者保護官於處理消費爭議申訴
  案件時,對於同一原因事件受害消費者達二十人以上時,應告知受害消
  費者得提起團體訴訟。
  前項團體訴訟,消費者保護官應主動協助爭取權益及聯繫消費者保護團
  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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