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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三條(罷免無效之訴)
議長、副議長之罷免,縣、市政府辦理罷免違法而足以影響罷免結果者 ,罷免案簽署人或被罷免人得於投票後七日內,以縣、市政府為被告, 向法院提起罷免無效之訴,經判決無效確定者,其罷免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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