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6年08月05日

條文關聯

  議長、副議長之罷免,縣、市政府辦理罷免違法而足以影響罷免結果者
  ,罷免案簽署人或被罷免人得於投票後七日內,以縣、市政府為被告,
  向法院提起罷免無效之訴,經判決無效確定者,其罷免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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