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0日

條文關聯

  已領有建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物,因都市計畫之變更而有
  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者,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起造人於六個月內
  ,辦理變更設計,逾期執照作廢。但依左列規定完成之樓層,得按其核
  准範圍申領使用執照:
  一、已完成基礎工程者,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。
  二、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公尺半以上者,
      准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。但僅豎立鋼筋不得視為建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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