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領有建築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物,因都市計畫之變更而有 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者,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起造人於六個月內 ,辦理變更設計,逾期執照作廢。但依左列規定完成之樓層,得按其核 准範圍申領使用執照: 一、已完成基礎工程者,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。 二、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公尺半以上者, 准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。但僅豎立鋼筋不得視為建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