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教區以供學校及文教機關之使用為主,不得為左列之使用: 一、第十六條所禁止之建築及使用。但學校或文教機關因研究、實驗而 附設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其他經縣(市)政府認為有礙文化教育發展報經本府核准限制使用 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