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(65.02.16訂定)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

條文關聯

  文教區以供學校及文教機關之使用為主,不得為左列之使用:
  一、第十六條所禁止之建築及使用。但學校或文教機關因研究、實驗而
      附設者,不在此限。
  二、其他經縣(市)政府認為有礙文化教育發展報經本府核准限制使用
      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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