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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
停止適用時間:
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三條
本府財政科收到受款人或執票人所填縣庫支票補發申請書,經核明無誤 ,應依規定補發支票。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補發之支票號碼,加 蓋補發日戳,登入縣庫支票補發、換發登記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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