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處收到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,經查明無誤後,應換發以合法債權人為 受款人之支票。但收到支用機關繳還逾期不予支付之縣庫支票及換發縣庫 支票申請書,經核明無誤後,應換發以「金門縣縣庫存款戶」為受款人之 支票。財政處於換發支票後,登錄縣庫支票換發登記簿,將原支票作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