托兒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令其限期改善:
一、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。
二、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。
三、未依本辦法規定陳報或陳報不實者。
四、未依申請立案規定面積使用者。
五、強迫兒童信教或妨害兒童身心健康者。
六、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機關查明屬實者。
七、供應不安全之設施設備經查明屬實者。
八、發現兒童被虐待事實未依規定通報有關單位者。
九、兒童專用車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。
十、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者。
十一、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。
前項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者,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,有
關之工作人員包括負責人,如涉及刑事責任者,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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