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
時間: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傳送部門規定如左:
  一、電訊信號應以線傳送為準,並應防止電磁感應障害。採用無線電傳
      訊時,應先得有關機關認可後裝設。
  二、長距離之傳送線路,應有備用線路。
  三、採用壓力傳訊時,其壓力信號管須有防漏設備。
  四、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內之配線及配管,應在構造物設計前先行計畫
      。
  五、信號變換器之型式及精度之選用應合於其使用目的,並不得妨害系
      統之操作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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