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稱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指實際照顧兒童
及少年之親屬或家屬。
〔立法理由〕 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立法旨在於增進父母教養子女之知識能力,進而改
善親子關係,具輔導性質,並依同條第四項規定,完成親職教育輔導
後,得免處罰鍰,爰實施親職教育輔導對象並未包括保母、教師或安
置教養機構人員等,為避免實務執行疑義,增訂本條規定。又依民法
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明定雖非親屬,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
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,則家屬包含同居人;惟寄養家庭因非以
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,非屬本條所定之家屬,併同敘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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