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

條文關聯

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或夫對於妻,犯
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二項之罪者,依
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