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
時間: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一般儀錶控制設施管理所必要之各種物理量如水量、水位、水壓、濁度
  及制水閥開度等,及化學量如PH值、鹹度、硬度及游離氯等,應按其
  重要性以適當的計量及表示設施加以監視,並將監視之結果,作為全設
  施合理有效之操作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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