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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
條文關聯
第二百三十二條
列車運轉中,司機員發覺有前條情事時,應即停車與車長洽商施行列車 防護,並將事由通知後方站站長請求列車進退之指示;如以電話易與前 方站通話或距前方站較近時,得介於該站站長取得後方站站長之指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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