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民法債編(§153-§756-9)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

條文關聯

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,不生提出之效力。但債權人預示拒
絕受領之意思,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,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
,通知債權人,以代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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