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民法債編(§153-§756-9)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

條文關聯

給付無確定期限,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,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
領之情事,不負遲延責任。但其提出給付,由於債權人之催告,或債務人
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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