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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
條文關聯
第二百三十八條
施行隔時法或嚮導隔時法時,列車由站開出後,應經過該區間時刻表所 定之運轉時分,始得開出向同一方向運轉之次一列車。但運轉時分未滿 五分鐘者,應經過五分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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