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5日

條文關聯

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,依下列規定:
  一、以各政黨、聯盟得票數之和,為有效票數。
  二、以有效票數除各政黨、聯盟得票數,求得各政黨、聯盟得票比率。
  三、以應選名額乘各政黨、聯盟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,即為各政黨
      、聯盟分配之當選名額;按各政黨、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,
      依序當選。
  四、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,如有剩餘名額,應按各政黨、聯盟分
      配當選名額後之積數大小,依序分配剩餘名額。積數之小數點相同
      時,以抽籤決定之。
  五、政黨、聯盟登記之候選人人數少於應分配該政黨、聯盟之當選名額
      時,視同缺額。
  六、第二款至第四款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,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。
  若同時進行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,選票應分別計算,並分別依其得票比
  率分配當選名額。
  憲法修正案、領土變更案或總統、副總統彈劾案同時提出時,準用前項
  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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