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

條文關聯

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合併時,其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
值、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公告土地現值,應與合併前各宗土地地價總
和相等。
合併後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申報現值、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當期
公告土地現值,地政機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。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