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

條文關聯

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徵收時,同時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被
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註記徵收公告日期及文號,並自公告之日起
,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限制分割、合併、移轉或設定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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