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地價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 通知送達土地所有權人後,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他 項權利塗銷或變更登記。 區段徵收範圍內已辦理建物登記之建築改良物,因妨礙都市計畫或區段 徵收計畫應予拆除者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於補償費發給完竣 並予拆除後,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滅失或標示變更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