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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
時間:
中華民國092年08月26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
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,應即進行審查;不合規定 者,應敘明理由將原件退回。 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、圖核定後公告三十日,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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