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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都市計畫法
時間:
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
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,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,自行擬定 或變更細部計畫,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,申請當地直轄市、縣(市) 政府或鄉、鎮、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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