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線上:
2620
人,瀏覽人次:
933664541
會員登入
|
加入會員
法規檢索
令函判解
英譯法規
裁判書
書狀例稿
契約範本
植根服務
相關網站
行政令函
│
司法判解
研討會訊息
│
植根雜誌
法規資訊
(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)
法規名稱:
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
標售、標租之得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清投標總價款或二個月房屋租金同 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,並簽訂買賣或租賃契約;逾期不辦理者,以 棄權論,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重新辦理標售、標租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