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

條文關聯

標售、標租之得標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清投標總價款或二個月房屋租金同
額之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,並簽訂買賣或租賃契約;逾期不辦理者,以
棄權論,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重新辦理標售、標租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