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
時間: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

條文關聯

  電力設備設置規定如下:
  一、電力設備應依臺電公司有關規定裝設,並充分考慮操作、維護、管
      理及防止事故之發生,其受電電壓應依臺電公司營業相關規定並視
      該地區之供電方式與臺電公司洽定。
  二、受電設備其容量不得低於最大負載容量之一點二五倍。
  三、變電設備其容量至少應預留百分之二十餘裕。
  四、緊急發電設備:
    (一)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。
    (二)因停電而影響安全及製程之重要設備,應設置自用緊急發電設
          備及其他備用電力。
    (三)應採用柴油引擎同步發電機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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