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

條文關聯

  公證遺囑,除申請人外,不得申請閱覽或交付正本或繕本。但申請人聲
  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後死亡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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