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、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 措施,不因種族、膚色、性別、語言、宗教、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、 財產、或出生而受歧視。 二、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,並取得名字。 三、所有兒童有取得國籍之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