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
時間: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

條文關聯

一、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、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
    措施,不因種族、膚色、性別、語言、宗教、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、
    財產、或出生而受歧視。
二、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,並取得名字。
三、所有兒童有取得國籍之權。
相關令函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