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際法院規約
時間: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

條文關聯

  法官如因特別原由認為於某案之裁判不應參與時,應通知院長。
  院長如認某法官因特別原由不應參與某案時,應以此通知該法官。
  遇有此種情形,法官與院長意見不同時,應由法院決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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