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領事關係公約
時間: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

條文關聯

  一、下列事項應通知接受國外交部或該部指定之機關;
    (一)領館人員之委派,委派後之到達領館,其最後離境或職務終止
          ,以及在領館供職期間所發生之身份上任何其他變更;
    (二)與領館人員構成同一戶口之家屬到達及最後離境;任何人成為
          或不復為領館人員家屬時,在適當情形下,亦應通知;
    (三)私人服務人員之到達及最後離境;其職務之終止,在適當情形
          下,亦應通知;
    (四)僱用居留接受國之人為領館人員或為得享特權與豁免之私人服
          務人員時,其僱用及解僱。
  二、到達及最後離境,於可能範圍內,亦應事先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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