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
時間: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

條文關聯

在不影響本公約第23條規定之情況,各締約國均應考慮採取必要之立法和
其他措施,將故意觸犯之下列行為定為犯罪:該行為所涉及之人雖未參與
觸犯本公約所定之任何犯罪,但在觸犯此等犯罪後,明知財產為本公約所
定任何犯罪之結果,藏匿或寄藏此種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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