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價證券由管理機關分類編號,詳細記號;並委託國庫或其代理機構負 責保管。 前項委託保管之有價證券,於還本中籤或息票到期或股利發放時,應由 管理機關適時兌領收帳。其管理機關之經管人員,因故意或過失逾期未 兌領收帳,致遭受損害時,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