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

條文關聯

  各級主管及財產帳、財產卡經管人員遇有交接時,其保管之財產帳卡,
  權利憑證,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代,以明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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