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習教師實習成績分為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二項,採百分計分法。二項 評量成績均達到六十分者,為實習成績及格,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 其實習總成績。 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成績,分別依下列比率計算: 一、師資培育機構:占百分之五十。 二、教育實習機構:占百分之五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