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7日

條文關聯

  實習教師實習成績分為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二項,採百分計分法。二項
  評量成績均達到六十分者,為實習成績及格,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
  其實習總成績。
  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成績,分別依下列比率計算:
  一、師資培育機構:占百分之五十。
  二、教育實習機構:占百分之五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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