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
時間: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

條文關聯

爆炸物購買者申購之爆炸物,除緊急需要外,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不
得移充他用。
申購之爆炸物,於作業結束有賸餘或不再使用時,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
准,由販賣業者估價收回或由洽定之購買者承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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