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天然氣事業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

條文關聯

前條經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通過之土地或建築物,其所有權人或使用
人因正當理由,有變更土地使用或擴建之必要時,得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遷
移管線;所需費用,由雙方協議負擔;協議不成時,得請直轄市、縣(市
)主管機關調處;調處不成,即依法定程序處理。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