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

條文關聯

  製版物樣本,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左列事項:
  一、被製版之原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。
  二、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。
  三、製版完成日期。
 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,免予標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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