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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著作權法施行細則
廢止時間:
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
製版物樣本,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左列事項: 一、被製版之原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。 二、製版人之姓名或名稱。 三、製版完成日期。 原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一款之事項者,免予標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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