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9年01月15日

條文關聯

  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執行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解除投資契
  約:
  一、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。
  二、建造執照被作廢或註銷者。
  三、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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