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市內電話規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申請合用電話或同線電話者,須與原用戶會同申請。
  合用電話之合用戶以二戶為限,必須與原用戶在同一宅內。但分在內部
  相通之相鄰建築物內者,亦得合用。
  同線電話之同線戶,以一戶為限,由電信機構依配線及通話量許可情形
  裝設之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