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

條文關聯

  租用長途電話電路,得按左列規定申請為共同使用。但以二戶為限:
  一、政府機關間。
  二、公營機構間。
  三、政府機關與公營機構間。
  四、其他不同用戶間,其業務或產銷具有密切關係,並能提供適當證明
      ,經電信管理核准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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