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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
停止適用時間:
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
水上或水陸兩用之航空器,應具備海錨一具及供航空器上每一人員使用 之救生背心或同等之個人浮水器械,並置於每一座椅或臥舖易於取用之 處;另應具備國際海上防撞規則規定之音響訊號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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