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
時間: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

條文關聯

國內外機關(構)及被調查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收到審
核後之草案十五日內,以書面申請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。
〔立法理由〕
配合運安會之設置,爰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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