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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
時間:
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
條文關聯
第二十四條(機場公司應配合相關作業之檢查)
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機場公司各項設施及作業,並督導其業務,機場公司 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;如有缺失,應命機場公司限期改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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