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
廢止時間: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3日

條文關聯

 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核定情形,編擬單位預算,並按規定時間、份數
  ,陳報主管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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