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人工生殖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

條文關聯

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,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,
視為婚生子女。
前項情形,妻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,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
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。但受詐欺者,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,
不得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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