產品由不同製造廠分段製造者,前條之文件、資料,應依製造廠別,分別 出具。 產品屬前條第二項後段由藥廠兼製且由藥廠不同廠房生產者,應另檢具各 藥廠之廠區平面圖。
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納入「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」第十一點有關良好作業規範之規 定,以臻明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