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

條文關聯

產品由不同製造廠分段製造者,前條之文件、資料,應依製造廠別,分別
出具。
產品屬前條第二項後段由藥廠兼製且由藥廠不同廠房生產者,應另檢具各
藥廠之廠區平面圖。
〔立法理由〕
一、本條新增。
二、納入「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」第十一點有關良好作業規範之規
    定,以臻明確。
相關令函 (0)
相關判解 (0)
歷史條次 (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