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,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 四項、第六條、第七條第一項、第八條至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、第二十條 及第二十一條規定;有關入境、停留及居留等事項,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 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