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
時間: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

條文關聯

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,準用第五條第一項至第
四項、第六條、第七條第一項、第八條至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、第二十條
及第二十一條規定;有關入境、停留及居留等事項,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
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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