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於監管,其經營者應檢附 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,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。
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予監管,其經營者應檢附 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;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,俾確保環境生態及安全無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