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
時間: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

條文關聯

 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於監管,其經營者應檢附
  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,報
 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。
〔立法理由〕
 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土地再利用或免予監管,其經營者應檢附
  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影響評估資料及輻射安全評估報告;報
 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,俾確保環境生態及安全無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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